为了推进减量增效工作,近日,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苯虫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等8种发布了禁售公告。
禁止批准及禁止使用
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此外,生产磷化铝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
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据悉,高毒的监管历来是管理的重点。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已先后淘汰了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等33种剧毒高毒,现在登记使用的剧毒高毒(以原药毒性分类)有22种。
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不断出现农产品残留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暴露出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使用不规范,特别是高毒使用超剂量、超范围,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现象时有发生,对农产品安全和市场构成隐患。
按照2015年10月1日起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将分期分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
1、2019年之前淘汰溴甲烷和硫丹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溴甲烷土壤熏蒸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硫丹用于防治棉铃虫、烟草烟青虫的特殊使用豁免至2019年3月26日。拟于2016年底前发布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撤销溴甲烷、硫丹的登记。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溴甲烷、硫丹在农业生产上使用。
2、2020年禁止使用以下
涕灭威、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
根据使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拟于2018年撤销上述6种高毒的登记,2020年禁止使用。
到2020年底,除了农业生产等必须保留的高毒品种外,淘汰禁用其他高毒。